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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2名落馬副部級被提起公訴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1-10-0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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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1年10月9日(農歷2021年9月4日),2名落馬副部級被提起公訴。
2名落馬副部級被提起公訴。最高檢: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新云、蒙永山提起公訴。
北京時間2021年10月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對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云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河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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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農歷2021年9月4日),2名落馬副部級被提起公訴。
2名落馬副部級被提起公訴。最高檢: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新云、蒙永山提起公訴。
北京時間2021年10月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對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云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新云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云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新云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劉新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新云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濟南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局長,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新云擔任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有關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新云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蒙永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蒙永山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蒙永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點評:
2名落馬副部級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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