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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浙江公安廳高官落馬 自稱江湖老大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1-08-3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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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1年8月30日(農歷2021年7月23日),浙江公安廳高官落馬自稱江湖老大。
浙江公安廳高官落馬自稱江湖老大。丁仁仁事件詳情。
北京時間2021年8月30日,上個月,2021年7月8日,浙江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他曾是浙江省公安廳最年輕的科級干部,但卻一步步步入深淵。
人物事件
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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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農歷2021年7月23日),浙江公安廳高官落馬自稱江湖老大。
浙江公安廳高官落馬自稱江湖老大。丁仁仁事件詳情。
北京時間2021年8月30日,上個月,2021年7月8日,浙江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他曾是浙江省公安廳最年輕的科級干部,但卻一步步步入深淵。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14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浙江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浙江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0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準,浙江省紀委監委對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丁仁仁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喪失黨性原則,背棄初心使命,背離從警誓言,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多次與他人串供、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管理對象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投資入股多家企業;執法違法,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毫無敬畏之心,人生觀扭曲,價值觀物化,與管理對象、私營企業主親清不分,利用手中的執法權、業務管理權、組織人事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貪圖享樂,腐化墮落,嚴重損害政法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
丁仁仁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丁仁仁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0年10月,浙江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丁仁仁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浙江省公安廳原警務技術二級總監丁仁仁(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仁仁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麗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丁仁仁利用擔任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接、企業經營、干部錄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宣判
2021年7月8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丁仁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丁仁仁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丁仁仁簡歷:
丁仁仁,男,漢族,1963年1月出生,浙江湖州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
1979.09-1981.08省公安學校公安專業學習
1981.08-2020.07省公安廳辦事員、副科偵查員、副科長、科長;辦公室副主任;總隊副總隊長、總隊長;總隊政委(2013年10月確定為副廳級,2019年6月起為警務技術二級總監)
2020.07被免去省公安廳總隊政委、警務技術二級總監
點評:
浙江公安廳高官落馬自稱江湖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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