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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9日兩人因非法自制氫氣球被刑拘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3-0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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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9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3月9日(農歷2025年2月10日),兩人因非法自制氫氣球被刑拘,現場查獲化學原料52斤。
兩人非法自制氫氣球,被北京海淀警方刑拘。
北京時間2025年3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3月8日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危險作業不可為海淀警方查處非法自制氫氣球案
“土方法”自制氫氣球
沾火就著危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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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9日(農歷2025年2月10日),兩人因非法自制氫氣球被刑拘,現場查獲化學原料52斤。
兩人非法自制氫氣球,被北京海淀警方刑拘。
北京時間2025年3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3月8日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危險作業不可為海淀警方查處非法自制氫氣球案
“土方法”自制氫氣球
沾火就著危害極大
近日
海淀公安分局永豐派出所民警巡邏時發現海淀某商場附近有人售賣氫氣球
民警立即循線調查
在某小區將涉事人員王某、李某二人抓獲
現場查獲氫氣罐1只
化學原料共計52斤
經查二人通過網購原料
在無資質無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
在家中自行混合制作氫氣
非法制作氫氣球進行售賣
目前二人因涉嫌危險作業罪
已被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條解讀
違法制氫行為或觸犯多項法律
本案中,王某、李某的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危險作業罪第3款之規定,因其在無資質、無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非法生產氫氣,屬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作業”的情形,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非法制造、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因氫氣泄漏引發爆炸等嚴重后果,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臨更嚴厲刑罰。
遠離危險氣球共筑安全防線
氫氣易燃易爆
即使未遇明火
與靜電高溫接觸也可能引發爆燃
不購買
請勿購買街頭游商售賣的氫氣球,尤其避免讓兒童接觸。
不制作
嚴禁私自使用“土方法”制氫,相關操作需在專業場所經嚴格審批后開展。
速舉報
發現非法生產、儲存、銷售氫氣等行為,請立即向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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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3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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