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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最高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2-0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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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2月3日(農歷2024年11月3日),最高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可享承包權益。
最高法發布案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北京時間2024年1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2月03日10:01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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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農歷2024年11月3日),最高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可享承包權益。
最高法發布案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北京時間2024年1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2月03日10:01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一批)
明確法律適用,統一裁判標準。
司法實踐中,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作為遺產繼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過案件裁判,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取得,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戶主死亡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其遺產,不發生繼承問題,戶內其他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享有承包權益。本案處理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案例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該戶其他成員繼續享有承包經營權
——農某一、凌某、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訴農某五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農某與凌某系夫妻,育有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農某五是農某與他人所生。農某五從小隨農某與凌某生活長大。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已另成家立戶。
2017年,農某作為承包方代表與其所在村民小組簽訂了《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該合同的附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載明:承包地塊總數為5塊5畝,家庭成員共3人,成員姓名為農某、凌某、農某五。農某于2022年去世。農某去世后,凌某、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作為原告,將農某五訴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繼承農某名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平均繼承。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農某與村民小組簽訂的承包合同的權利人不只是農某本人,還包括凌某和農某五,三人同為一個承包主體。當農某去世后,承包地繼續由承包戶其他成員繼續經營,體現的是國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不是農某承包戶成員,無資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某去世后,案涉土地應由承包戶剩余的成員凌某、農某五繼續經營。凌某、農某一、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訴請繼承土地經營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五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以戶為單位取得,在承包戶的戶主或某成員死亡后,其他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產生繼承問題。本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進行了處理,明確了裁判規則,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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