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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男子2年網戀7個女友騙取193萬余元,被判刑11年6個月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8-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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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8月18日(農歷2024年7月15日),男子2年網戀7個女友騙取193萬余元,被判刑11年半。
“網戀”變成“殺豬盤”,男子2年網戀7個女友“借愛行騙”193萬余元被判刑。
北京時間2024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08月16日17:04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網戀”變成“殺豬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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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農歷2024年7月15日),男子2年網戀7個女友騙取193萬余元,被判刑11年半。
“網戀”變成“殺豬盤”,男子2年網戀7個女友“借愛行騙”193萬余元被判刑。
北京時間2024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08月16日17:04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網戀”變成“殺豬盤”|“海王”“借愛行騙”193萬余元被判刑!
你想象中的網戀男(女)友
“寶貝,戀愛嗎?超甜的那種?”
實際的網戀男(女)友
“寶貝,戀愛嗎?騙錢的那種”
你以為在“網戀”,TA卻在詐騙
你以為是愛情,TA卻把你當生財之道
你以為是知音,TA卻總是“急需一筆錢”
看似不經意的緣起
其實是精心設計的騙局
最終目的都是
騙錢!騙錢?。◎_錢?。?!
庭審現場
8月15日,象山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網戀詐騙案件,被告人周某在不到2年的時間里通過網絡與7名女子建立戀愛關系,網戀過程中騙取7人共計193萬余元,法院以詐騙罪、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二千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退賠被害人被騙的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被告人周某以“秦某某”、“文某某”身份,通過網絡平臺,與被害人張某、陶某某、廖某某等7名女子結識,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并與廖某某同居。期間,周某以做玉石生意、銀行卡被凍結、父親病重、房子裝修、承包地下停車場、房子過戶、開直播公司、修車、買彩票進行投資、投資黃金需要本金、跟別人打架了需要賠錢、開公司需要錢周轉、打理關系辦理貸款等等理由向上述被害人要錢,“女友們”都信以為真,紛紛將錢款交給周某,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分別多次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等方式共計193萬余元轉至周某提供的銀行賬號里。其中一被害人為給周某轉賬甚至不惜用美團借款、分期樂等套現。
作案后,周某將上述贓款全部用于賭博。
202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乘人不備之機,盜得被害人廖某某存放在其臥室的抽屜里黃金尾戒(含金量75%,重量為5g)1枚及翡翠吊墜1個。后將贓物銷贓,獲贓款800元。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黃金尾戒價值2092元。破案后,贓款已揮霍。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人民幣193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9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周某系累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數字化時代,網絡如同一張無形的網,將世界各地的人們緊密相連。網戀,這一新興的情感交流方式,為無數寂寞的心靈提供了慰藉與希望。然而,在這看似溫馨浪漫的背后,卻隱藏著不為人知的黑暗——網戀騙局。
他們往往偽裝成溫柔體貼、事業有成的理想伴侶,通過無微不至的關懷和甜言蜜語,逐步瓦解受害者的心理防線。一旦建立起足夠的信任,便以各種理由——投資失敗、家人生病、創業需要等,開始編造謊言,騙取錢財。
本案是一宗利用網戀進行詐騙案件,被告人利用假身份通過網絡平臺與被害人建立感情,博取信任后,從中騙取錢財。
面對網戀騙取錢財的威脅,我們并非無能為力。首先,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是關鍵。在投入感情之前,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對對方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避免在未充分了解對方的情況下發生金錢往來。其次,加強網絡安全知識的學習,了解常見的網絡詐騙手法,提高識別騙局的能力。最重要的是,珍惜現實中的情感交流,不要將全部希望寄托于虛擬世界,畢竟,真正的愛情需要建立在相互了解與信任的基礎上。
網絡交友千萬條,不要掏錢第一條。網戀,本應是兩顆心靈的美好相遇,而非詐騙者的狩獵場。作為網絡空間的參與者,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維護這片凈土,讓真誠與善良成為網絡交流的主旋律。如果發現已經上當受騙,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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