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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4人以網課退費為名詐騙110余萬,被法院判刑9個月并罰款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6-0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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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6月5日(農歷2024年4月29日),以網課退費為名詐騙110余萬元,4人分別被法院判刑9個月緩刑一年至3年不等。
以網課退費為名,詐騙110余萬元,4人獲刑9個月緩刑一年至3年不等。
北京時間2024年6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06-04傍晚17:53發布通報,內容如下:
以網課退費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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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農歷2024年4月29日),以網課退費為名詐騙110余萬元,4人分別被法院判刑9個月緩刑一年至3年不等。
以網課退費為名,詐騙110余萬元,4人獲刑9個月緩刑一年至3年不等。
北京時間2024年6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06-04傍晚17:53發布通報,內容如下:
以網課退費為名詐騙110余萬元,法院判了!
“您好,我是xx教育機構的客服,您在我們平臺繳納的學費現在可以退費了,加入QQ群即可辦理。”教育機構客服來電,要主動為你退學費,這看似是“好事”,卻有可能是電信網絡詐騙的開端。
6月5日,象山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網課退費詐騙案,被告人蘇某、許某某、龐某某、李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一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蘇某、許某某、龐某某、李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犯罪,仍提供QQ賬號加入培訓退費群,以虛構成功領取網課退費,引導被害人下載鏈接的方式參與詐騙。經查,由許某某牽頭,龐某某介紹李某某加入該團伙,許某某、龐某某先后以日結的形式發工資給李某某。蘇某在上線“玄女”、“雨彤”(身份不詳)的組織下,加入該QQ群參與詐騙活動。2023年6月,多名被害人加入上述QQ群被詐騙總計110余萬元。破案后,四被告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此外,涉案的7臺作案手機案發后被依法扣押。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蘇某、許某某、龐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蘇某涉案金額達人民幣111.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某某、龐某某、李某某涉案金額達人民幣1萬元,數額較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四被告人退出了各自的非法所得,綜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隨著網絡興起,線上學習成為了許多人提升自我的重要途徑。然而,學海雖無涯,騙子也“奮進”,在“求學提升”的過程中,他們早已布下羅網,伺機而動。
1、獲取個人信息
詐騙分子會事先通過不法渠道獲取受害人在教育培訓機構的相關資料,然后偽裝成客服人員實施“精準”詐騙。
2、不法分子假扮“托”
群內20個人,19個是“托”,這些“托”在群里發作假的轉賬截圖,表示自己收到了退費,使受害人進一步降低防范。
3、誘導受害人轉賬
詐騙分子會誘導受害人進入第三方平臺,以退費前需要進行資金對沖、購買理財產品、繳納保證金等為由要求受害人轉賬。
法官提醒
遇到該類詐騙,一定要認真核實對方身份,或可聯系官方客服進行驗證。
不要加入陌生群聊,不要點擊陌生鏈接,更不要輸入自己的身份信息、驗證碼等,不要相信任何理由的轉賬要求,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正規退費流程一般會以原路返還的形式返給本人繳費賬號,凡是退款時要求額外支付費用的,都是詐騙!
請大家“擦亮眼睛”,切勿輕信培訓機構“網課退費”類騙局。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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