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新寧法院:老賴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獲刑6個月-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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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日新寧法院:老賴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獲刑6個月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3-11-02 19:54   
2023年11月2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3年11月2日(農歷2023年9月19日),“老賴”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規避執行,獲刑6個月。 “老賴”冒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規避執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北京時間2023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昨天11月1日晚上23:40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利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規避執行?法院:構成拒執罪!…

  2023年11月2日(農歷2023年9月19日),“老賴”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規避執行,獲刑6個月。

  “老賴”冒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規避執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北京時間2023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昨天11月1日晚上23:40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利用兒子微信消費110萬規避執行?法院:構成拒執罪!

  “還錢!還錢!”

  “我真沒錢,我微信賬戶比我臉還干凈……”

  “爸爸,我賬戶里怎么有那么多錢進出???”

  “爸爸是被執行人,錢不能入賬,借你賬戶用用。”

  ……

  邵陽一男子欠錢不還,竟想到利用兒子微信消費規避執行。

  法官:“嗯?拒執罪了解一下?”

  近日, 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請看本期案例!

  被告人劉某與多人產生民間借貸關系,2014年至2019年期間,經法院分別判決,劉某應當償還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計70萬余元及利息。因劉某始終不履行還款義務,該批案件陸續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立案后,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等相關執行文書,但劉某始終不予履行。2021年11月,法院在拘傳劉某時發現,劉某利用其兒子小帥身份注冊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消費年度賬單共計110萬余元,收入年度賬單共計89萬余元。同時,劉某還在明知自己名下車輛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依然將該車抵押給投資公司借得款項20萬元,并將該款用作經營開支。

  另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間,劉某在明知涉案執行義務未履行的情況下,仍堅持償還案外人借款13萬余元。

  2022年,法院依法將劉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立案。2022年9月,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案件當事人應當及時、全面履行。被告人劉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后,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履行生效判決內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義務人應當嚴格履行。

  本案中,劉某通過種種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致使案件長期難以執行到位,勝訴當事人權益無法得到實現,最終的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任何想通過違法手段規避執行的行為,都將收到法律的嚴懲,任何“小聰明”都無法逃過法律的“火眼金睛”,需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延伸擴展

  01Number

  有哪些行為可以構成拒執罪?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行為: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02Number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來源:新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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