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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吳謝宇案二審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2-04-2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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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2年4月22日(農歷2022年3月22日),吳謝宇案二審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吳謝宇案中止審理。
北京時間2022年4月22日,4月22日,據貴州廣播電視臺-百姓關注報道:記者從吳謝宇辯護律師處獲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本案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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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農歷2022年3月22日),吳謝宇案二審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吳謝宇案中止審理。
北京時間2022年4月22日,4月22日,據貴州廣播電視臺-百姓關注報道:記者從吳謝宇辯護律師處獲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本案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被告人吳謝宇因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19)閩01刑初12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責令被告人吳謝宇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作出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吳謝宇不服,提出上訴。
吳謝宇案二審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律師:吳謝宇弒母案二審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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